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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六、本市下岗失业和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各级公益性培训机构不得拒绝,如发生有效投诉,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被投诉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资格。

  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补贴,2005年仍由市农业局负责审核发放,其中鉴定费补贴由市就业办核发;从2006年1月1日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改由市就业办审核发放,届时各级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

  八、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社区就业的社保补贴可推至下月20日前补办,其他项目的补贴可推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如一季度3月25日前应办结的,最迟不得超过6月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九、各单位在申领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挪用补贴款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项目,适用范围包括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其他补贴,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办法,由各自安排的专项资金解决。

  十一、符合穗就[2004]19号文规定享受各项补贴的申领,各区、县级市就业办务必于2005年9月20日前上报市就业办。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

  (2)本市户籍女30周岁、男35周岁以上的农转居(含城中村改制和其他农转居人员)首次就业人员(简称农转居人员,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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