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查验流动人员的人口登记情况,获取其个人信息;对无登记人口信息的暂不予受理,敦促其办理人口登记后再进行录用备案。在本局业务信息系统未能获取流动人员的人口登记信息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查验其暂住凭证,并登载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
(二)登载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三)登载劳动关系情况以及劳动手册发放记录;
(四)打印备案凭证。
七、本局委托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录用备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内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工作。
附件:1.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办事流程(略)
2.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办事指南
3.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略)
4.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略)
附件2
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自新招、续用或辞退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
流动人员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招备案: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2. 流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明、计生证(核对后退还);
3. 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技术工种的,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提供有效上岗证书(核对后退还);
4.《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
5.《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6. 劳动手册(无劳动手册的流动人员提交小一寸免冠彩照一张领取);
(二)续用备案:
1.《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