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二)市属、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及本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市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三)按国家、省、市有关引进人才规定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以及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三、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含新招、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按下列要求查验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新招用流动人员的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本市公安部门登记的流动人员有效暂住信息记录或凭证;

  3.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4.《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5.《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磁盘);

  6.《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无该手册的流动人员需交小一寸免冠彩照一张领取)。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在业务信息处理系统上登记了基本信息的用人单位,若登记项目的资料没有变更的,可免收取第1和第4项资料。

  (二)办理续用流动人员的备案手续:

  1.《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磁盘);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三)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的备案手续: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的花名册(连同电子磁盘)。

  四、录用备案的有关表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用人单位免费发放,或指引其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下载和复制。

  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用人单位送交的录用备案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录用备案凭证,并核发《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应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进行查处。

  六、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使用“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流动就业管理系统,处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并按以下操作程序建立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和流动人员个人就业的电子档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