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
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5]1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本市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为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按照流动人口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配备和完善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设备,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工作。
二、所有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均应使用本局业务信息系统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凡未开通使用该信息系统的街(镇),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组织培训学习、广泛宣传等多项措施,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对未按要求办理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在本通知下发后60日内补办。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一、为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根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二、本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按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
(一)中央、部队驻穗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