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分别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划入部分,与以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合并储存,退休时累计计算养老金。
自谋职业的车主,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比例和缴费基数,从财政贴补资金中划转记入。
――基本医疗保险。未退休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残疾车主,从享受待遇的之月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建立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各类按月缴费的车主,从享受待遇的之月起根据确定的缴费基数,按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建立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车主,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按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规定,建立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财政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单位按月缴纳和财政每月贴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各类人员以前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以前的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曾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已中断缴费的车主,按本意见参保后,可在申报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原已领取养老金的车主,财政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注入1.2万元养老保险补贴,视作个人缴费,统一除以120计算,以适当提高其养老金待遇,并统一从《安置工作意见》印发之日的次月起与原领取的养老金合并发放。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享受。
3.申报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自谋职业的车主,本人填写《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后,凭《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单位就业的车主由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和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原已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填写《残疾人专用车车主提高养老金待遇申报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中符合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应填写《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上述单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原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时,要相应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申请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初次参保的还需提供车主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其中未到达退休条件并原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车主,应先办妥中止参保手续,再按本意见的人员归类后重新续保申报,申报时需提供《宁波市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
(2)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单位就业的车主由单位、其他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同一参保地原则,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相应提供《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申请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自谋职业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单位申报的另需填报《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表》和《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自谋职业的另需填报《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登记表》。需一次性缴费的由单位(自谋职业的由个人)填报《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车主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先办妥中止参保手续,再按本意见的人员归类后重新续保申报,申报时另需提供《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止缴费表》及《医疗保险证》。
4.原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车主,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或单位应通知其本人办妥中止缴费手续,并及时按本意见办理续保申报手续,确保其缴费不中断。对2005年7月至9月期间本人已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贴补,所需经费由财政支付。
5.符合国家病退条件的车主与劳动能力鉴定。
(1)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在就业后(含以前就业)患其他疾病或原有疾病发生病变性发展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但车主因就业前所患残疾或因先天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属于病退鉴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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