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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停运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贷款利率和贴息程序。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专项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按期还款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专项贷款展期不贴息。
  4.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除浙政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的免收项目外,还包括市定的人防建设费、计量检定费、门前三包费等免收项目。
  (2)办理程序。本人向有关收费单位出示《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收有关收费。
  自谋职业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实际执行时间从车主自谋职业的次月起计算,政策实施的终止期限与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步。
  (三)技能培训扶助
  1.减免与补助标准。从业人员参加市属再就业培训基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500元以下的予以全免。同时,对参加市场紧缺、课时250学时以上培训的,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再给予一次性的500元生活费补贴。目前海曙、江东、江北区实行一次性生活费补贴的工种范围为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模(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铣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和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今后将根据市场用工需求,适时进行调整。对参加其他培训的,考核合格后,按其参加全日制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生活费补贴。
  2.办理程序。对车主的技能培训,各区残联负责做好车主培训意向的登记及归类工作,并把有关信息提供给再就业培训基地和残联的培训机构等;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残联的培训机构等要根据车主的培训意向与就业需求制订有关培训计划,并积极组织开展。培训结束后,上述培训基地或培训机构可持车主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申请就业登记表》或《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生活费补贴发放表等,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实后按季补助,补助经费从再就业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社会保险、生活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1.尚未领取养老金和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车主,按以下办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并确定有关待遇: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和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由财政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28%、基本医疗保险13%缴费比例、另加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缴费后,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车主(含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由各区就业平台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给其生活费,从申报的次月起享受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符合国家病退条件的,可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从办理病退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800元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进入各区搭建各种形式的就业平台(下称单位)就业的车主(包括男满55岁、女满45岁的内退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申报的次月起享受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的车主,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另由财政贴补,并从申报的次月起享受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款中在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车主,均由财政为其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月份数(即180个月-基准日次月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之月)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一次性缴纳的月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同前款。
  (3)个人账户等的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向前推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也不往后推算退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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