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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5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野生动物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物种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五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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