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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纳税人出具
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5]533号 2005年12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纳税人报送备案(备查)资料,加强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政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对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一)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二)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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