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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所称“各类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不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十六、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十七、关于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豫政办〔2005〕30号),对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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