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十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转制试点单位。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十三、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5年度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暂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四、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所得税问题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十五、关于职业学校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