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八、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九、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问题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十、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所得税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下发之前,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