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281号 2005年12月22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整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
从2005年度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2005年度,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仍为800元。
(二)从2005年度起,取消计税工资上浮的审批。
计税工资上浮的审批取消后,年人均利润额超过2000元的纳税人,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可上浮至960元。工资上浮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申报扣除工资费用,并将计税工资上浮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年人均利润额,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和税前扣除工资费用的职工人数计算确定。
四、关于职工办公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从2005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平均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的部分,在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六、关于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