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
(十六)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强化督导检查。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省政府成立了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市州和重点产煤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好本地区的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安监局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人员组成两个省属重点煤矿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靖远煤业公司和窑街煤电公司,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进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各产煤市州和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组成相应的煤矿安全和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国有煤矿和井下人员密集、瓦斯灾害严重的乡镇煤矿,对煤矿安全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煤矿企业要向所属煤矿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确保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树立瓦斯综合治理能力为煤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管理理念,严格标准,强化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七)做好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安全技术“会诊”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组织的专家做好窑街煤电公司4对生产矿井、靖远煤业公司3个高瓦斯煤矿的安全技术“会诊”工作,并按照专家“会诊”提出的意见建议搞好各自的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要抽调省内专家或聘请省外专家对其它12对高瓦斯和瓦斯高突矿井进行安全评估,逐矿落实瓦斯治理方案。各产煤市州、县区也要对所属的国有煤矿和瓦斯灾害严重的乡镇煤矿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的管理,邀请有关权威机构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十八)制定方案,抓紧实施。各级瓦斯治理工作机构要抓紧制定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重点治理的范围和煤矿;要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要强化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装备齐备,吨煤提取的安全费用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吨煤提取的维简费、电煤价格上调部分等主要用于瓦斯治理。同时,要认真编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中、长远规划,从根本上防治瓦斯,建设本质安全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