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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失效]

  对无证非法煤矿,由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取缔。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要求,凡县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规定追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瞒报事故、经责令停产整顿或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公告为D类,且拒不整改继续违法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不构成依法关闭行政处罚的重、特大事故煤矿,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商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出让拍卖。

  三、加大煤矿安全资金投入。

  (十四)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用3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全省煤矿企业安全欠账和新增安全投入的问题。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及其他安全技改和国债资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西部省份中央和地方按1∶0.2配套的要求,从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分年度安排煤矿安全专项配套资金,重点用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方面的资金支持。
  各产煤市州、县区政府要从财政预算安排中列支相应的资金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地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十五)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煤矿企业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甘财建〔2004〕17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甘财建〔2005〕50号)要求,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同时,企业还要通过按有关规定提足折旧和维简费、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电煤价格上调部分也应考虑安全技改投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积极推广数字化瓦斯监控技术,靖远、窑街、华亭3个煤业公司要率先完成监控系统内部联网,地方国有、乡镇煤矿最低也要实现县区范围内的联网,年底均要与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网络中心联网;全省6万吨以上煤矿要全部建立监控系统,6万吨以下煤矿对主扇实行监控。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市县监控平台联网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解决;省级监控网络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从省上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安排。从省属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吨煤集中1元,主要用于省煤矿瓦斯监控网络建设等煤矿安全生产项目投入,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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