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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5]40号 2005年7月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应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治瓦斯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一)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的重点是日常性的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联系本地区的重点煤矿企业,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煤炭主管、煤炭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和任务,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在行政首长负总责的前提下,要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省、市州、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厅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企业董事长(矿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建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重点产煤地区的煤矿安全管理。全省年产煤炭100万吨以上的6个市(酒泉、张掖、武威、白银、兰州、平凉)和年产30万吨以上的15个县区(金塔、肃北、肃南、山丹、天祝、民勤、凉州、永昌、平川、靖远、景泰、七里河、红古、华亭、崇信)设立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它产煤市州、县区设有煤炭局的由煤炭局负责;未设煤炭局的由市州、县区政府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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