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统一编制省规划矿区以及资源集中区的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探或开采的矿产地、无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以及其他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均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无须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以及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或转让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必须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资本金。各级国土资源、税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四)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认真贯彻《
环境影响评价法》、《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各级政府应对本地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资金到位和工作落实;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破坏,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融资,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已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各种风景名胜区及铁路、重要公路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治。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限期于2007年6月底前整治完毕。
(五)建立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认真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加强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强化动态监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矿产开发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