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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四)以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为主,对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重点对煤、金、铁、石膏、石墨、饰面石材等矿种进行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证照。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通过检查,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
  (五)突出重点,全面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油气、煤、铁、金、石墨、砂、建材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使各种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查处和有效遏制。
  四、严格标准,认真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按照《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条件,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准入条件。对探矿权申请,凡超出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对采矿权申请,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炒买、炒卖、非法转让矿业权问题的发生。
  (二)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实施《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对石膏、建筑石材、水泥灰岩、铁矿、煤矿等矿产资源,要严格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关闭生产规模过小、生产工艺落后的矿山,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化、规模化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到2007年6月30日前,关闭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已存在的所有露天开采的石材矿山,关闭年生产能力小于(含)3万吨的小煤矿、小石材矿山等所有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型矿山,逐步压减矿山数量,提高开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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