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完成解决全省农村180万人饮水困难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以城带乡,实现区域集中供水,逐步减少小型供水点;要以生态文明创建工作为载体推动农村实施治污保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厕进程,因地制宜地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控制农村养殖、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重点解决农村饮用水含氟、含砷和苦咸水等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力争在全国率先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五、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5-2020)》,科学界定水环境功能区划,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明确区域供、排水格局,对饮用水源取水河段,要严格控制,强化管理,严防污染;对非水源河段,要合理配置水环境容量资源,科学调度水资源,在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统筹流域发展。大力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珠江流域内广州珠江河段、深圳河、前山河、佛山水道、东莞运河、江门河、南江河等重点河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步伐,按期实现珠江综合整治“三年不黑不臭,八年江水变清”目标;加强对韩江、鉴江、膜阳江、榕江、练江、小东江等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大江大河良好水质。要认真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制订污水处理规划,按期实施,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提高运行效率,发挥污水处理厂的作用,争取较大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级水利、环保、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水厂、供水公司、农村供水点和管网的安全检查,防范并有效控制突发事故对供水的影响;要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地进行的建设、开发,坚决禁止在饮用水源地排污,严厉打击不法排污行为。省水利厅、环保局要会同省建设厅、卫生厅等部门在2005年年底前对各地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2006年1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