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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依照《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穗劳社综[2001]25号) 办理住院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办理住院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参保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住院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第五条 住院保险费缴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下列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1.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含3个月,下同)参保的人员。
  2.原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后3个月内转为参加住院保险的人员。
  3.符合享受待遇条件期间停止缴费的,在3个月以内补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 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承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自行负担。
  第七条 参保人员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参加住院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住院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和就医管理,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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