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5]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保险。参保人员须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