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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

  4.各单位在用的超标办公用房(人均超过30㎡部分),市政府保留收回调配的权利。
  (二)对存量公用住房的处置。
  产权清晰的存量公用住房, 由各单位按照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规定,在本次清理后3年内处置完毕,出售收入扣除相关的税费市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产权不清晰的存量公有住房,继续由各单位管理,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的处置。
  1.各单位自主经营的招待所(含疗养院等,下同),财务收支接受财政监督管理。对外承包的招待所取得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闲置的招待所一律由市政府收回处置。
  2.以各种名义建立的培训中心(基地),一律由市政府收回处置。其中2001年已清理的培训中心,继续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清理市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文[2002]21号)和原市计委2004年第9号《会议纪要》确定的意见进行处置;本次清理新增收回的培训中心,一律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
  (四)闲置土地的处置。
  各单位的闲置土地一律由市政府收回拍卖,拍卖收益上缴市财政。
  (五)其它资产的处置。
  除上述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外,其它资产按原市国资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资综[1995]28号)和原市国资局《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国资行[1995]8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沈柏年同志担任组长,市纪委、市财政局各一名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各一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清理工作,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单位抽调1至2名工作人员),并集中办公。市清理办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清理办为临时机构,清理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市直各单位要明确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要将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理表格和软件格式要求进行填报和数据录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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