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
(穗文[2005]2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5]58号)要求,我市开展清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设小金库、乱发滥发钱物的现象,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清理范围
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属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人民团体的全部资产,均属清理范围。
三、清理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登记。对各单位的性质、户数、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登记。
(二)资产清查。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境外及本市之外的物业、产业、股权等)、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资产分类。按照有关规定,将各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资产按用途分别界定为自用、经营(包括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闲置和其他单位占用等类别。
(四)检查验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对照检查,由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五)建章立制。各单位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资产处置原则
(一)对富余办公用房的处置。
1.各单位闲置的办公用房,由市政府统一收回处置。
2.已兴建新办公楼的单位,旧办公楼由市政府整体收回处置。
3.各单位用于经营(包括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 的办公用房,获得的经营收入纳税后一律上缴市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