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构章程;
(三)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条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3名以上(其中1名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变更公司名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变更经营地址的,新迁入地的场所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六条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要求的材料,且应当提供经原经营地所属区及变更后所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的证明材料;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属人事调动,还须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注销或歇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