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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84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直属机构、社会团体、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加强我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办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及其来源和分配形式、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等;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有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开办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或公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办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目的和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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