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精神,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救助功能,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院应减、免、缓各项诉讼费用,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十)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特别是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四、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立淄博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部门开展的各项救助活动,要抓好落实,并注意整合资源,形成最大效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搞好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相关救助制度,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并逐步完善和规范。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继续深入开展结对帮扶等行之有效的城乡社会互助活动,及时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认真搞好经常性捐助、救灾捐助、慈心一日捐等社会捐助活动,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与社会捐助工作相结合,推动建立救助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