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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1、供养经费。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9号)要求,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联保的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把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做到应保尽保。村级组织要做好五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2、供养方式。对五保供养对象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分别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和“五保村”供养,以集中供养为主。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3、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按照省里提出的参考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4、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加大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分期分批对现有条件较差的敬老院进行改造,提高敬老院接纳水平和集中供养率。各级慈善资金、福彩公益金的投入主要用于资助敬老院建设,力争集中供养率2005年达到60%,2007年达到75%,逐步实现全部集中供养。加强敬老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由政府资助个人负担部分,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对少数经合作医疗报销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救助。
  (五)实施教育救助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按照《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04〕69号),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的救助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救助政策,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雨行动、春蕾计划、慈善助学、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救助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六)实施住房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5〕33号),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对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参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形式和标准,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七)规范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民生活救济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认真修订或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救灾专项、单项预案,提高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救济标准按每人每天500克口粮计算。救济程序是:对每年春荒、冬令的灾民困难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民代表讨论,乡镇审核,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确定,张榜公布后,发给“灾民救济卡”,评卡领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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