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时办理低保手续。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保障资格审批、保障金发放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资金按月发放、不拖欠发放和社会化发放;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的学生学杂费、医疗费、水、电、燃气等费用,按《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给予优惠照顾;逐步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孤儿、孤老及双失业低保家庭,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并随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定实行公示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县、高新区和乡镇列入财政预算。采取由乡镇按季凭证或银行代发等形式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复查和调整。
(三)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