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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淄政发[2005]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在探索中不断深化、发展,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投入,规范实施,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成效日益显著,在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救助需求的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这一宗旨,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政府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公开;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量力而行,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坚持救助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并定期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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