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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4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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