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开发用地
第五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布局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大工程等城市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量、商品住房市场供应结构的实际情况,编制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纳入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房地资源局。
第七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在公共服务设施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地区;
(二)结合郊区城镇、中心村建设项目或者已实施的配套房建设项目,统筹进行布局;
(三)在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相对较完善的区域。
第八条 符合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向市房地资源局申报项目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并符合配套房和中低价房规划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并向市房地资源局申报项目认定。市房地资源局对申报的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实行联合会审、一次批复,并下达用地计划。
第九条 市属和区县属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分别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前期开发并做好土地出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招投标形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资格和建设主体资格。
第十一条 市属和区县属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分别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
第十二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价格和住宅均价最高限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审定后,列入项目招投标文件内容。
(一)配套房和中低价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价格,根据土地前期开发直接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