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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检测站应监督有关部门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检测站在进行超限运输管理时,应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执法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检测站应责令超限运输承运人自行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所卸货物需要检测站保管的,则须向承运人出具货物保管凭据。
  第二十六条 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检测车辆违章登记簿、检测车辆月报表、法律文书等基础台帐,做到记录、书写完整、正确,及时归档,妥善保存。检测数据必须每天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
  第二十七条 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理(罚)后,如该车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沿路路政部门不得重复处理(罚)。

第六章 检测站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检测站应建立《超限运输检测站岗位职责》、《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工作守则》、《超限运输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超限运输检测站票据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货物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统计报表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测站应设置监督箱、驾驶员休息室、开水桶、药品等便民服务设施,并实行“十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
  (二)处理、处罚程序公开;
  (三)处理、处罚及收费标准公开;
  (四)超限认定标准公开;
  (五)处理、处罚结果公开;
  (六)站点设置依据公开;
  (七)主管单位公开;
  (八)工作职责、廉政措施(自行制订)公开;
  (九)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公开;
  (十)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公开。
  第三十条 检测站人员在工作值勤期间,应做到举止端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 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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