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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为规范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推进我省治超工作,现将《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2、检测站站牌式样(略)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检测站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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