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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查变更活动的通知

  (2)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占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5)法律规定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的其他情形。
  二、开展核查变更活动的时间
  利用农闲及外出务工人员回乡过春节之际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从2005年12月下旬开始至2006年3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5年12月25日至2006年1月24日为核查阶段;第二阶段2006年1月25日至2006年2月24日为办理手续阶段;第三阶段2006年2月25日至2006年3月15日为查漏补缺、整理归档阶段。
  三、核查变更的方法和基本程序
  在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指导下,以乡镇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核查。自下而上办理土地承包权证变动手续,先由村经济合作社对所辖农户实际承包的土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所载明的内容是否一致开展全面的清查核实,对证地不一致的,要分户进行登记造册,并按变动情形提出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补发、收回(注销)手续的申请,连同权证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然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书面申请报区、县(市)农办(农业局)审核,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的有关手续。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在办理土地承包权证变动手续时,对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在权证变更登记栏内加盖“变更登记专用章”;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在新颁发的权证上加盖“换发”、“补发”章;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在权证原件上加盖“作废”章,予以作废;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注销(包括编号)并公告。
  四、几点要求
  1、加强对核查变更活动的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重要性,克服一劳永逸的情绪,做到常抓不懈。要一级抓一级,按时完成核查变更工作。农经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抓好业务培训,改进管理手段,完善操作规程,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2、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各地要及时将工作的重点放到抓好土地承包动态管理上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这次核查变更活动,具体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工作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纳入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确保农户承包地的面积、地块、合同、权证四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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