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查变更活动的通知
(市农办[2005]121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
我市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完善工作已于2004年基本完成。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查变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变更的主要内容
2005年以来,因征用土地、土地整理、农户间转让、互换、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地、承包土地被依法收回等原因,导致证地不一、有证无地的,都要进行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收回(注销)手续;承包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换发新证。主要分以下三类情形: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地证不符的,应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1)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
(2)大面积土地整理导致土地承包面积、地块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采取转让、互换方式变更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法律规定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他情形。
2、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或补发手续:
(1)在承包期内,发生原承包农户分户,所承包土地分开经营的;
(2)因被征用土地数量较多或大规模土地整理等,农户承包土地按法定程序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调整,难以变更登记的;
(3)户主发生变动,其家庭成员要求换证、离婚夫妇一方要求分割承包地的;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5)其他需要换(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有证无地的,应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建成区落户、承包土地被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