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府[2005]10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通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资源显著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强化林地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最基础的生产资料,是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淮南,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要求,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把林地保护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
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林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林地的使用,强化林地征占用管理。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权限、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督。
凡开展勘查、采矿(石)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含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阶段,应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联系接洽,工程经批准正式开工建设前,用地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
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及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征用或占用林地面积超出上述范围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