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营运车辆GPS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令)、《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第9号令)、《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第6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营运车辆的营运秩序和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营运车辆GPS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现予印发。
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杭州市交通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杭州市营运车辆GPS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为了适应杭州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强化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经济效益,构筑杭州智能交通体系,确保交通运输事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令)、《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第9号令)、《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第6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90号)和省交通厅《关于继续做好营运车辆安装行车记录设备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4〕52号)、省运管局《关于加快营运车辆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的通知》(浙运〔2004〕78号、浙运〔2004〕79号)等法律、法规、规则和文件的要求,现就全市营运车辆GPS系统(指卫星定位、电子地图及相应的通讯系统)安装应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