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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鼓励工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以上的,均可成立企业集团。
  七、放宽工业企业冠名限制。凡需要在企业名称中冠“合肥”的,均予以核准;需要在企业名称中冠“安徽”的,均准予并帮助企业向省工商局申请核准。
  八、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内部审批程序。实行“一审一核制”、“并联审批制”和“限时办结制”等项制度,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加大对合肥名优产品商标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伪造、冒用我市名优工业产品商标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外省、外市工商部门的横向联系与协调,进一步加大合肥名优工业产品的域外保护力度。
  十、开展商标帮扶活动。对获得省、市著名商标或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特别行政保护,企业年检免于审查,日常监管免于检查;对申请注册商标尚未得到认证的工业企业进行先期保护和跟踪服务。
  十一、开展广告帮扶活动。指导广告公司利用广告代理制为工业企业服务。主动为工业企业和广告企业牵线搭桥,促进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十二、指导帮助工业企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台帐,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引导工业企业争创“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十三、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问题。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其机器设备、产品和原材料办理抵押登记进行融资。
  十四、建立骨干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联系制度。对联系的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确定专人负责,主动服务;依据职能,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登记注册、商标、合同、广告、打假保优等方面的全程服务。
  十五、除接到投诉,举报涉嫌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商品等违法行为外,禁止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十六、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交叉检查、重复处罚等现象,坚决查处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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