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2005]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八届九次全会提出了“工业立市”战略决策,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领》,要求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政策、优化环境、营造氛围,进一步集中人才、物力、财力,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并以此带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贯彻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从优化投资环境入手,努力推动体制创新、工作创新,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2月12日)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工业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明文禁止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之外,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允许跨行业、跨门类经营。
二、实行预备期营业执照制度。对开办前需要办理前置行政审批文件的工业企业,核发筹备期营业执照,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年,企业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三、允许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只需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允许工业企业对外投资额累计达公司净资产的70%。
四、鼓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五、对获得驰(著)名商标使用权的,经评估机构评估,股东共同确认后的商标价值可作为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投资;高新科技产品商标作价出资可作为不超过50%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