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2、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3、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4、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预算报价。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建设成本的归集;
2、待摊投资的核算;
3、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4、必要时可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