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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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