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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为水田、旱土、专业鱼池和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其他土地包括林地、果园、茶园、藕池、牧草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荒山、荒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照上述四类土地的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施行后,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省人民政府原已批准发布、现执行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中征地年产值进行相应修改,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三、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进行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本标准进行调整的,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在本标准施行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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