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评议考核、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情况交流的责任。各级编制、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合力。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迅速开展各项工作。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在12月底前下发各行政执法部门,并在湖南日报、政府网站或者政府公报上公布。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工作要在2006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州相关工作完成的时间可比省直部门相应推迟1个月,县市区可比市州相应推迟1个月,以便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梳理工作相衔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以及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基本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工作,都必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抓紧起草《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或者完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重点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等。通过多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切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全省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