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05]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一)梳理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梳理执法依据工作。法定授权组织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梳理执法依据依据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对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具体编排格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定。二是要注意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三是下级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相应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同时要注意使用上级的梳理成果,减少重复梳理。四是以前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而且已经做了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要根据近几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和《若干意见》的要求,进行调整。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对上报的执法依据依法认真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退回重新梳理、予以纠正、组织协调或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等处理。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由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经审定的执法依据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以适当方式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执法依据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具体要求:一是要准确界定执法职权。不得遗漏、增加、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要科学分配执法职权。要以事定岗,以法定职,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的部门,可以实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分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三是要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具体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部门承担,做到上下级执法部门的职权明确,分工合理,避免多层执法,重复管理。四是要规范执法程序。要把分解执法职权和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起来,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程序履行执法职权。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要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和执法岗位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执法规程。各执法程序必须有机衔接,防止脱节,保证执法活动高效、有序运行。五是实行持证上岗。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按照《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分解执法职权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