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的财税扶持政策措施的意见
(云财企[2005]93号 2005年6月23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各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有关要求,积极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央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就我省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提出如下财税扶持政策措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扶持政策措施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走出去”。
(一)资金筹集。省财政从2005年起,设立省级“走出去”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具体年度安排资金数额,由省政府视当年省级财力情况决定。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设立的“走出去”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属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四)资金的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或设立贸易企业;
2、到境外从事资源矿产勘探开发和林业合作开发;
3、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4、到境外从事农业合作开发;
5、到境外建立和投资工业园区或建立境外云南商品专业市场;
6、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
7、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8、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境外扶持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推动促进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的事项予以一定的资助。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