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精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积极培育和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的有序流转,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在储量核查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依法按照回采率足额征收,切实维护国家的权益。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有关证照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逐步安排解决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省政府已成立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推动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国土资源厅(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陕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方法及步骤,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各市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