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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当地政府要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他相关证照。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或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特别是违规采掘安全保护煤柱或边界煤柱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他有关证照。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对严重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煤矿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到2007年底,未经批准采用房柱式采煤方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各种违法违规的行政许可行为。各地要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严格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要及时查处。
  (七)继续推进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对钨、锑矿资源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等问题。加强对钨、锑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矿山企业资源开采总量实行控制,对超能力生产的矿山企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和颁发新建钨、锑矿的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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