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执业档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司规[2005]1号 2005年9月2日)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的管理,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全省公证事业的发展,省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落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关于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的管理,规范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公证有关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是全面记载、反映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从业状况的专门档案,同时,也是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的诚信记载。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 公证机构执业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证处基本情况记录;
(二)公证处历年的依法年检登记表;
(三)公证处历年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含公证书的投诉、申诉及调查处理情况、媒体对该公证处的有关报导及后续情况的调查与说明、公证处撤证情况、公证质量检查情况);
(四)公证处制订的岗位责任制、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自律公约等;
(五)受奖励或惩戒的记录材料;
(六)公证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收支报表(含公证处保险费、赔偿基金、会费等有关费用的缴纳及纳税情况);
(七)公证处理赔情况;
(八)公证行风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或行风测评情况;
(九)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所属公证机构的年度考评结果记录;
(十)其他应记入该档案的材料。
第四条 公证员执业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证员基本情况;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包括涉外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职称评聘申报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