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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在机场、车站等场所不得向出租车驾驶员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在机场、车站等场所
不得向出租车驾驶员收费的通知
(苏价服[2005]248号 2005年9月8日)


各市物价局:
  最近一些地方的出租车驾驶员纷纷反映,部分地区的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及客流集散地,仍向接送客出租车驾驶员收取停车费、等档费等。
  根据2004年11月10日施行的《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这些场所应“为乘客提供便利,并不得向停车侯客的出租车驾驶员收费”。现重申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立即停止各种名目的收费,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出租车的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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