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
促进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通知
(苏价综[2005]246号 2005年9月7日)
各市物价局:
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放宽价格管理
1.放开适宜市场竞争的服务项目价格。梳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对于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放开其它社区服务项目价格。放开竞争性港口经营性收费。金融机构新业务的收费标准由有关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2.增强政府制定价格的灵活性。调整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比例,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不再作为政府定价,可以下放市、县定价的,将定价权限下放。
3.明确定价权限。按照清理后确定的定价项目,于2005年底之前,完成《江苏省定价目录》的修改,明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项目、权限和范围。
二、进行价格扶持
4.取消差别价格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以及建筑施工临时用水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准备工作。
5.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在统一归并项目的基础上,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拉开地区类别和质量差价,逐步扩大政府指导价范围,赋予医院一定的价格浮动权。研究调整社区医疗机构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配套管理办法。从2005年10月起开始分步实施。
6.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政策;明确高中阶段“三限”政策规定;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放宽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推进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机制的形成,对高校收费进行结构调整,实行优质优价。从2005年9月开始分步实施。
7.服务业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从2006年1月开始,先将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与其他照明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照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2005年底前完成各类用电性质的确认工作,2006年开始按确认的用电类别收取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