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省交通厅和市交通局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检。
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报表制度。建设单位以旬报、月报报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汇总后以月报定期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市交通局。
第二十三条 有关干线公路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路段交通管理等按照国、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省补助资金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按照年度建设计划拨付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未履行施工许可手续和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予拨款。
第二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通过施工许可、并正式开工后,可以预拨部分省补助资金,以后视工程进度、质量情况拨款。工程交工后,省补助经费可拨付补助经费的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新建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